
近年來,長三角區域環境監測合作不斷深化,但監測一體化建設仍然存在一定短板。
修訂現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適時出臺環境監測專門法律法規。構建現代監測管理制度,規范監測技術,依法有序推進環境監測系統信息公開,規范社會化檢測機構市場準入門檻設置,逐步推進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
完善長三角區域環境監測協作機制,探索建立實體化協作運作機構。進一步細化完善長三角區域環境監測協作內容,加強常態化協作機制建設,建立實體化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中心。
推進長三角區域環境監測數據的共享開發,抓緊建設長三角區域水質監測共享交換平臺。加強水環境監測預警信息合作,加強數據的共享及開發利用,加強區域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分析,進一步深化與氣象、水利等部門監測數據的共享合作。
提高長三角區域環境監測標準互認程度,逐步推動監測技術與質控要求的標準統一。加快建設區域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及清潔排放標準,實現環境監測方法和環境標準的相互轉化和數據互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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