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聯誼報 隨著G20杭州峰會正式通過首份G20綠色金融綜合報告,以及所提出的增強金融體系動員社會資本開展綠色投資能力的七項自愿可選擇措施的落實,特別是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的發布與實施,綠色金融正成為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的新動能之一。作者結合浙江的實際,提出四條具體建議。
基本情況
當前我省的綠色金融發展氛圍已經形成,金融機構與政府相關部門的協同合作也不斷加強,社會資本支持綠色發展逐步增多,綠色金融產品創新不斷涌現。
自2015年9月全省綠色金融發展推進會以來,省政府于去年3月向國務院請示設立湖州、衢州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5月成立了省綠色金融專委會,出臺了《關于推進綠色信貸工作的實施意見》和《浙江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信貸工作指導意見》等,進一步加強了財政政策支持,加大了綠色金融項目銀企對接的力度,加快了綠色金融產品與服務方式的創新。但由于綠色金融標準缺失、法規缺位、環境風險與監督能力不足,以及外部性的內化問題尚待化解和存在期限錯配等原因,我省綠色金融發展還存在戰略定力、內在動力、創新能力不足等問題,亟須構建新的機制。
四條建議
進一步完善綠色金融頂層聯動機制。央行等七部委《指導意見》已經繪制了我國綠色金融創新發展的路線圖,但作為一項涉及多部門、多主體、多層次的系統工程,需要完善法律規范、政策激勵、社會監督體系以及風險評價、產品創新機制,明晰政、企、銀三方權責利和風險責任主體。為此,要盡快制定并完善包括綠色金融基本法規、監管制度等在內的法規體系,特別是根據中央的立法精神因地制宜制定切合我省實際的促進綠色金融創新發展的制度或條例,并在內容上更加清晰地界定綠色金融及各主體的權利義務,以推進法規制度的具體實施。要積極推動部門信息共享,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與發改、金融、統計、銀行與銀監等部門的聯動協作,提供配套服務能力。
進一步完善綠色金融組織與市場體系。要支持在浙銀行機構與總行、海外機構合作,推動設立綠色金融業務機構,支持民間資本設立民間銀行,推進小額貸款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設立綠色專營機構。與科技部門合作建立“綠色技術銀行”,發展綠色科技金融,為綠色技術轉移轉化開辟新途徑。支持互聯網金融機構、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私募基金等參與綠色金融業務。隨著2017年全國統一碳市場的建立,要有序發展碳遠期、碳股權、碳資產證券化和碳基金等金融產品,探索排放權期貨市場、個人碳賬戶,加快碳金融與綠色債券市場建設,促進綠色金融多元化發展。
進一步完善綠色金融政策激勵機制。要綜合運用財政貼息、費用補貼、稅收優惠等方式合理分散綠色金融風險,提升商業銀行資金保障能力。鼓勵有條件或試點的地方政府與社會資本共同發起區域性的綠色發展基金,或推動設立地方綠色發展的政府融投資平臺,探索發行還本付息、由地方財政收入支持的綠色地方政府債券。要把存款準備金率、利率、SLO(短期流動性調節工具)、SLF(常備借貸便利,是全球大多數中央銀行都設立的貨幣政策工具)等常規貨幣政策工具與綠色金融掛鉤,制定專門的支持綠色發展的再貸款政策,發揮貨幣政策的定向微調功能。要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發行綠色信貸專項債券,適當放寬風險權重計量標準,適度提高綠色信貸不良貸款容忍度。
進一步完善綠色金融考評與監管機制。要引導商業銀行接受“赤道原則”(金融的非強制的自愿性原則),以利于擴大聲譽、保護市場份額、減少項目政治風險。要制定針對客戶的環境與社會風險評估標準,并將動態考評結果作為評級、信貸準入、管理的重要依據。要推動銀行建立綠色金融管理機構、管理辦法、評價流程與方法,提高綠色信貸獨立評估能力。要推動金融機構環境風險壓力測試、提高分析能力,有效約束其對高能耗項目的貸款,鼓勵其加大對綠色、低碳、循環項目的投入。要統一監管標準,探索第三方評估,強化信息披露。同時在人才工程中有針對性地引進和培養兼具環境與信貸管理能力的復合型人才,以適應赤道原則獨立審查和處理融資與環境、社會風險評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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