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6年01月26日 來源:聯誼報 作者:周霜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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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的方式方法,可以在現有的社會組織中遴選一批建制比較健全的社會組織,引入或參考人民調解制度,幫助其建立糾紛解決機制,以調解委員會的模式參與到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中來。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體制機制的調整,各種利益關系此消彼長,各種價值觀念交互碰撞,因矛盾糾紛而引發的群眾性事件不少。目前社會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信訪、訴訟等方式,本應在糾紛解決機制中充當重要角色的社會組織尚未發揮應有的作用。
如何推動社會組織建立糾紛解決機制,參與到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上來,對我省在“十三五”時期創新社會管理,構建和諧社會,助力守住平安底線意義重大。對此,省政協委員張雪樵建議,創新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的方式方法。可以在現有的社會組織中遴選一批建制比較健全的社會組織,引入或參考人民調解制度,幫助其建立糾紛解決機制,以調解委員會的模式參與到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中來。
他認為,要理順社會組織糾紛解決方式與訴訟的關系。必須建立讓社會組織的調解與訴訟途徑相補充、相銜接、相配合的糾紛解決渠道,實現對糾紛的強制性調解與協商自愿解決,訴訟調解與訴外調解的聯動與協調。同時通過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專題講座、法律心理咨詢等途徑,提升民眾的綜合素質,加強心理疏導,防止矛盾激化。
要推動建立社會組織糾紛調解機制。強化人民調解是構建糾紛解決機制的重點,一是培育新型民間調解機構,二是健全民間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機制,三是實行調解人員聘任制。
要多方聯動實現各種機制的良性互動。司法機關應積極做好對社會組織糾紛解決機制的參與、監督和支持,及時通報調處矛盾糾紛的情況,了解和掌握人民調解、行業調解、商事調解以及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和個人調解的相關信息,積極推動各種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良性互動,促進司法與人民調解、行業調解、商事調解以及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和個人調解機制形成有效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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